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
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
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
十、本公告适用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
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
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5 月 27 日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