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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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


             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


             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

                    十、本公告适用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


             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


             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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