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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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生
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
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
情况发生变化的 30 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 日内,原交易双方应
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
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
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
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
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
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
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
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
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
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
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
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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