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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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分要缴纳一定的税费,且部分应纳入改制范围的房屋、土地等资产由


             于年代久远导致权属不清、手续不完整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


             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为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会同税务


             总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注


             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得税统一处理政策。


             建议财政部等部门加快出台有关政策,且由国资委会同国土资源部

             等有关部门研究,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资产权


             属证明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给予简化程序的政策支持。


                    (三)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依据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亦理国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


             续后,才能将其取得的划拨土地转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依法进行转让、


             出租等处置。由于国有企业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地方府与中央政府


             对企业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不同的有偿处置方式,将


             对改制企业成本产生较大影响。在上世纪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

             经过试点探索,中央提出了对国务院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授权经


             营、作价出资(入股)上地资产处置政策,然后扩大至面临同样问题省


             级政府所属企业。但因授权经营土地权利设置、作价出资(入般)土地


             使用权、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正面临


             着是否保留这项政策的问题。一旦取消这项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将需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


             地规定的,以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式进行土地资


             产处置,从而产生改革成本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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