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3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印发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


             处理人。处理决定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基本情况、主要违规事实、处理


             依据、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安排相关部门根据处理决定,按规


             定程序做好责任追究处理落实工作。


                    (一)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

             处理的,由专责机构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处理的宣布执行,并


             形成相应处理记录。


                    (二)对给予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文件后,由专责机


             构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宣布执行等事项。


                    (三)对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由薪酬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四)对给予禁入限制处理的,由专责机构、人事部门按分工组


             织落实,按照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


             应当在查处工作完成后,将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以


             及处理决定等材料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


             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中央企业




                                                             102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