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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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印发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
处理人。处理决定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基本情况、主要违规事实、处理
依据、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安排相关部门根据处理决定,按规
定程序做好责任追究处理落实工作。
(一)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
处理的,由专责机构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处理的宣布执行,并
形成相应处理记录。
(二)对给予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文件后,由专责机
构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宣布执行等事项。
(三)对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由薪酬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四)对给予禁入限制处理的,由专责机构、人事部门按分工组
织落实,按照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
应当在查处工作完成后,将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以
及处理决定等材料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
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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