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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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申诉;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
核,提出复核意见,按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
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企业。复核工作不得由原
核查组人员承担。
第七章 整 改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向相关企业印发整改通知,指出存在
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并要求相关企业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
(三)降低损失或损失风险、修订完善制度等整改成效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证明整改结果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相关企业报送的整改报告和相关
材料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问题线索作销号处理,或采取
约谈、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对国资委移交中央
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应当在审核评估后,将整改报告及相
关材料报送国资委。
第四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逐步公开责任追究查处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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