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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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追究责任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了结。予以了结建议呈批前,


             应当听取移交、报告主体意见。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违


             法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


             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向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专责机构组织开展


             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


             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移


             送企业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


             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相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


             案。


                    (七)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批准后,对第十八条第


             (一)(三)(四)(五)项相关问题线索,以报告、通知或移送(交)


             函等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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