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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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追究责任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了结。予以了结建议呈批前,
应当听取移交、报告主体意见。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违
法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
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向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专责机构组织开展
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
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移
送企业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
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相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
案。
(七)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批准后,对第十八条第
(一)(三)(四)(五)项相关问题线索,以报告、通知或移送(交)
函等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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