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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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九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当自核查工作方案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对违规情形复杂、发生时间久远、损失金额巨大、涉及


             人员众多等情况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三十条    核查组应当就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听取被核查


             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意见,相关企业或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到期未反馈意见或提供补充


             材料的,视同无意见。


                    第三十一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


             任认定报告。


                    (一)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问题线索反映的经营


             投资情况、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定性依据、问


             题原因分析、资产损失认定情况,听取意见情况,以及企业已开展的


             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责任认定报告的内容包括:涉及的责任人员及承担的责任


             情况、责任认定依据、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等。


                                            第六章  处  理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应当征求人事、薪酬管理等有


             关部门意见,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提请领导机构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召开领导机构会议,审议资产损失情况


             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企业


             党委(党组)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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