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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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五章  核  查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前,应当制定核查工作


             方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核查企业情况。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线索。

                    (三)需要认定的资产损失及责任人。


                    (四)核查组组成、分工和工作纪律要求。


                    (五)核查步骤及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内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


             应当将相关核查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提供审计、评估、

             鉴证和法律意见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问题线索对应的违规责任追究情形。


                    (二)确定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倒查在决策、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查清资产损失原因。


                    (四)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认定相应责任,提出责


             任追究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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