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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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五章 核 查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前,应当制定核查工作
方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核查企业情况。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线索。
(三)需要认定的资产损失及责任人。
(四)核查组组成、分工和工作纪律要求。
(五)核查步骤及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内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
应当将相关核查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提供审计、评估、
鉴证和法律意见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问题线索对应的违规责任追究情形。
(二)确定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倒查在决策、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查清资产损失原因。
(四)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认定相应责任,提出责
任追究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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