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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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核查取证:
(一)听取被核查企业汇报,要求企业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相关资料。
(三)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四)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请被谈话人作出书
面说明。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核查措施应当有 2 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
并形成谈话记录、工作底稿等,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
的证明材料。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被谈话人无
故拒绝签字的,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应当履行复
核程序。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企业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员,
有证据证明违规问题明显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可
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对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
收益等暂停支付或兑现。
(二)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
(三)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问题线索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报
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商请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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