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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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


             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


             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  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


             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


             如下:


                    (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

             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


             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负责


             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专责机构),


             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核查组),由中央企业组


             建的以专责机构为主,相关部门、子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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