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2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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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五)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或者跨县(市)区启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后
实施;在单个县(市)区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有关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一经确定应当即
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强化对
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全力维护和保障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治秩序。
各级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
径,防止扩散;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组织有关单位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消除
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
制队伍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配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源。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部署,落实院感防控措施,及时开展医疗救护
和现场救援,对就诊人员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不得擅自转诊;因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诊
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依法报告所在县(市)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
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做好
物资生产调配、群众生活供给、市场秩序监管、环境卫生清整、交通运输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准确、客观报道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营
造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协助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
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针对性地落实防控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落实防控责任,及时排查、收集、登记、核实、报
送相关信息。组织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居民村民等,开展宣传教育、人
员的分散与隔离、社区村庄封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重点人群帮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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