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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推进实施村庄绿化工程,科学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在村庄周围、沟边渠边、街道两侧集中建设绿
化林带;引导农民根据生活习俗,在庭院内栽植适宜的乔、灌、花、藤本植物,不断提高村庄绿化覆
盖率和绿化水平。
推进实施村庄亮化工程,建设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科学设置照明设施间距,推广使用节能灯
具和新能源照明。
推进实施村庄美化工程,开展公益卫生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全面清理村庄内外杂物,清理
私搭乱建,清理村庄内电线杆、墙体上的私涂乱画、小标语、小广告等,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村庄建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绘制的文化墙和
村庄招牌、标牌、公益广告等应当规范语言文字使用,保持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深化开
展“美丽庭院”创建活动,村民应当保持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整洁有序。
农村居民饲养家畜家禽应当保持圈舍清洁卫生。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
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
利用。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法规划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做到人畜分离和规模化养殖,配套建设粪
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的责任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
环境整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
箱、投诉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对本级有关部门及其负
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予以奖惩,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
公开。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
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依法对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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