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8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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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供有关情况;
(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第一时间向属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如实报告;
(四)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
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五)依法加强对宠物的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不得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疫情防控执
法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
类矛盾和问题。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
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
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
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
七、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
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
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
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
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
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
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八、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
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
事件。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
规、政策措施宣传,提升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九、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便民利民服务,充
分发挥各类数字平台的作用,完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推动直接面对群众的便民事项线上办理,
减少人员聚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办理税务、人社、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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