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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
财政、住建、发改、生态环境、卫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做好农村人居环
境整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
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财
政投入逐年增长。
建立健全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村集体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
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
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村企共建,激活村集
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增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投入的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吸
引社会化、市场化的投资融资,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专业化服务运营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农村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和
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模式、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和进度通报、绩效评
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实施等的监督和管
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情况进行定期监
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机构,建立
管理队伍,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义务监督员,发挥日常引导和
监督作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的宣传教育,提升村民主体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积极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鼓励群众讲卫生、树
新风、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到、乱贴、乱吐等不文明行为,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培育文明
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各级新闻媒体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当达到干净、整洁、漂亮、和美的目标。农村户用厕所基本
完成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农
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显著提升,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初步建立,乡村环境干净整洁有
序,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普遍增强,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持续推进农村厕所建
设、改造。
综合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水平、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厕所建
设、改造的标准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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