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4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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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
               告、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督导。
                   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唐山企业家日的决定

                               (2020年7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设立
               唐山企业家日的议案》,决定确定每年7月24日为唐山企业家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定

                                (2020年9月2日唐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增进

               广大农民群众福祉,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以农村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
               貌建设与管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规划先行、因地制
               宜、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促进农业和农村发

               展,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不断提升广大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本市全面推进农村
               人居环境整治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和村落实、有关行政部门联

               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和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全
               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规划和措施,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
               作,指导和督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人居环境整治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
               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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