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6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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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引导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
                   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区域合理规划,配套粪污消纳用地,配套建设粪污贮存、
               处理、利用设施,鼓励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避免环境污

               染。
                   建立完善农村新建和改造户用、公共厕所粪污清掏、维修、运输、存储、利用的长效管护机制。
               具体管护办法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建立健全垃圾清理、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垃圾
               分类、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全面彻底清理村庄内外、道路两侧、排水沟渠、旅游景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积存的农村生活垃
               圾。开展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禁止城市向农村堆弃垃圾,防止城市垃圾“上山下乡”,彻底

               解决垃圾“围村”和村内“脏乱差”问题,实现村庄周边无垃圾积存、街头巷尾干净通畅、房前屋后
               整齐清洁。
                   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按照人口比例配备村级环境卫生保洁员,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合理配
               备卫生收集设施,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建立方便适用的转运体系,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二次污

               染。配齐密闭式垃圾收运车辆,收运车辆数量和装载能力满足垃圾收集、转运需求。可通过购买第三
               方服务方式,建立县域或者乡镇范围的垃圾治理市场化保洁模式。
                   开展农村垃圾分类试点建设,鼓励和引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从源头上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堆肥垃
               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类别分类,实现对可堆肥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终

               端处理,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
                   统一规划布局垃圾处理终端,逐步实现无害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全覆盖。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
               模,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科学确定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城镇周边有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应当统一纳入城镇管网;经济
               发展条件较好、人口聚集度较高的村庄应当优先采取集中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经济条件一般、人口
               分散的村庄应当优先采取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
               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优先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湖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标准的村
               庄规划,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合理整治公共空间,绿化美化农村庭院,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

               农村人居环境。
                   推进实施村庄道路硬化工程,主街道以建设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为主,并做好道路两侧的
               路肩硬化工作,有条件的村庄可配套建设排水设施;辅道、巷道硬化坚持就地取材,有效解决村内道
               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村庄道路的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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