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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抓好
             返岗、返工、返校相关工作,细化和落实健康诊断、健康监测、交通组织、住宿用餐等工作预案;制
             定和完善企业复工规定及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的举措,强化企业疫情防控责任,推进各类企业有序

             复工,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
             程办公和居家办公。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

             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伤害医务防疫人员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
             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对疫情防控工作渎职失职的,要依法依纪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
             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

             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
             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
             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
             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

             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
             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从
             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相邻地区特别是京津的县(市、
             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
             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及时汇集、反映人
             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全市各级

             人大代表应当自觉发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积极引导广大市民强化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
             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公民的法定义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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