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0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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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
(2020年7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
力,加快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
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和善后等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党委领
导、政府负责、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健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预案内容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要求,并按制定程序及时修订和完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防治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应
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并实施动态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
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广泛开展爱国
卫生运动,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培养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倡导文
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市、县
(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信息报告网络,实现全市监测、预警信息资源共享。应当根
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
培训、演练,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
建设和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
警,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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