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6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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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高污染车辆的数据全部录入电子警察系统,通过视频巡查、
车辆轨迹分析、系统自动预警等手段,实时调度路面执法人员联动处置、现场拦截,对违法违规车辆
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的重点企业卡口和冒黑烟车抓拍设备,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电子警察系统,自动识别高污染车辆,依法固定证据,实施非现场处罚,实现对高污染车辆的全天
候、全方位管控。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禁行标志设置,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高污染车辆违
反禁限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健全高污染车辆联合执法机制,对超
标车、冒黑烟车和逾期未检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
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对排放超标且不按要求进行维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交通
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车辆集中停放地和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查处
超标车辆。对违法违规较集中单位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等违
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把握研判舆情,回应公众
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正面舆论合力,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监督高污染车辆整治。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污染车
辆专项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督导检查,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表
扬;对工作迟缓、问题突出、效果不佳的单位给予约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执法检
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决定,开展本辖区内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确保中央
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举全市之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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