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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四以下(不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含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在市中心区行驶的
             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决定所称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是指大庆道(含)——开越路(含)——南湖大道
             (不含开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丰南路[原名唐安南路]段)——唐丰南路(含,原名

             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含,原名唐安北路)——大庆道(含)合围区域内部。
                  第四条  禁止高污染车辆进入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
             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

             作实际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高污染车辆范围和扩展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人
             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整治规划,建立高污染车辆整治监控体
             系。

                  鼓励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加快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建设。
                  加强对车用燃料品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提高市中心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比例。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禁限行机动车的数据筛查、冒黑烟车辆非现场取证和现场监督抽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车辆的路查、非现场处罚、禁限行区域划定和通行证发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源头控制重型柴油车超标装载、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出入市区主要路口的管
             控和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的治理淘汰。
                  发改、国资、城管、住建、邮政等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

             须管环保”原则,对本系统本行业的重点用车单位承担督导治理责任。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淘汰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老旧柴
             油车和燃气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

             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第九条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
             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型车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
             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第十条  商务、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
             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信部门应当强化市中心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中心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环
             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车。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通行证核发工作,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污染排放
             车辆,严格控制核发通行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科技执法财政投入,为安装必要的设备和标
             志提供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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