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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管控和保护措施。
严控区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防止过度开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确保自
然生态系统稳定;严控矿产资源开采,取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
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企业。
严管区应当引导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逐步退出,聚焦大气和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出环境问
题,倒逼污染企业退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治理,建造绿廊、绿带、绿网,扩大生态空
间,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禁止污染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行为。
巍山凤山区域内应当清理取缔各类“散乱污”企业和废品堆场。
严禁区和严控区内应当清理取缔各类场院。对清理取缔后释放土地应当实施高标准绿化,恢复生
态环境。
严管区内已建成的具备土地使用手续的煤场、汽修场、种植场等设施,应当按“一场一策”依法
依规进行整治提升。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控巍山凤山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
产资源、非法装运矿山排废料和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名进行的非法开采等各类行为。
严禁区内禁止任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严控区内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环保和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超标排放、严重污
染大气和地下水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清理取缔。
严管区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和生态修复标准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巍山凤山区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和限养标准,并向社
会公布。
严禁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关停或搬迁。
严控区和严管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禁建设与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
施;对巍山凤山区域内各类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严格实施分区管控。
严禁区内应当清理取缔各类工业企业。
严控区内不符合区域产业和城市规划布局的工业企业应当停产整顿,逐步搬迁入园。
严管区内符合区域产业和城市规划布局的工业企业应当按“一厂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措施,高标
准达到环保等要求。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巍山凤山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
污染活动的管理整治。
巍山凤山区域内乡级以上道路应当严格实施高标准治理,按照标准进行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
严格整治严重超限超载及高污染排放车辆,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在保障公众生活正常出行的基础
上,对唐榛路实施严格管理,禁止货运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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