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2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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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
               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生态唐山建设的决策部署,防止生态破坏,加快生态修复,有效改善我市
               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巍山凤山区域实

               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在开平、古冶行政区内巍山凤山区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
               本决定。
                   第三条  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
               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安排、建管并重,示范带动、长效运行的原则,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维护生态安全、维系生态平衡,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幸福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综合整治的整
               体方案;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清理整顿、全面治理、生态修复等重大问

               题。
                   开平区、古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
               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措施;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
               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等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开平区、古冶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

               善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信息共享、进度通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规建立和拓展多种投融资渠道,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巍山凤山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
               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   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开
               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划定巍山凤山区域生
               态环境保护严禁区、严控区和严管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严禁区应当坚持生态底线刚性约束,原则上参照禁止开发区域管理,宜林则林、宜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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