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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市人大常
             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要先报经市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
             见,必要时由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进行反馈,并向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后,应自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送达有关国
             家机关及相关部门。执行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两

             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对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会后五个工
             作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以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

             况,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
             题调研、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出质
             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确保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办理的;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研

             究办理情况的;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市人
             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不赞成的。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

             会报告的情况,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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