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0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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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的二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情况及说明;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
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意见,再由主任会
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
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
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
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常委会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
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并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
的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
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
或者专家论证会。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
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
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其
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议案联名人推选的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
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报告,在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报告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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