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9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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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对全市国计民生影响深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社会普遍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八)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历
史文化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应对处置
情况;
(十一)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十二)大型国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三)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十五)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涉及依法监察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事项、
监察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
(十七)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
项。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策
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需要提请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当在提请审批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
称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提出。
第七条 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和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提出下
一年度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
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报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或要点。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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