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8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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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9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新时
代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和规范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
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本行政区域内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
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以及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
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
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唐山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事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
(六)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
(七)市本级政府预算调整及上一年度决算;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撤销本市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授予或者撤销本级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重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
(十二)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三)地方性节日、纪念日、城市形象重要标志等确立、变更;
(十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可以提出意见建
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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