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0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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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八条  垂直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每年定期报告工作,对重大工作事项和
               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监
               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人
               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并按要求将有关办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实施监督中发现垂直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义务的,市
               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督促其履行,也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三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决议辑录(选编)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
                                                         决    定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经济社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
               题整改监督,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政府财政决算草案

               及其报告的同时,提出同期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并附带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和被
               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除
               外。
                   二、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审查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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