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2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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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十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五、本决定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办

               法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市政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

                                                     测评的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规定:“市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市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市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
               报告。”为落实这一规定,规范对市政府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制定本实施
               办法。

                   一、测评人员
                   参加测评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二、测评方式
                   满意度测评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测评实行综合分等次评价办法,划分“满意”“基本满

               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参加测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等次项,多选或不选视为无效票。
                   三、测评对象
                   市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四、测评内容和依据

                   (一)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制定、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和处理的问题以及原因;

                   (五)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以及整改时限;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五、测评组织工作
                   测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期间进行,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市人大财政经

               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财经工委配合做好具体工作。
                   六、测评程序
                   (一)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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