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8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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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
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适时组织
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在专题询问会议前,可以事先就相关议题
进行分组审议。
第十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相关的
“一府两院”负责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
询问;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
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二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被询问人不能当场
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
答复。
第十四条 被询问人对询问问题回答不认真,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过半数常委
会组成人员对回答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询问单位再作回答。
第十五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
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专题询问意见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
两院”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结果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报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六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
主任会议认为被询问单位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
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6年3月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促进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宪法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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