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5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P. 785

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四)主任会议、财经委初审会议和财经工委确定的其他需要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的内容;
                  (五)市政府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应当参加或列席与本部门
             有关的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财经委初审会议,并接受询问和答复问题;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在市政府网站或各部门网站上公开预决算信息,并成立专门组织,

             责成专人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部门预算的
             监督;
                  (七)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及时向市人大代表提供预
             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政策等资料信息。在预算编制、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通过召开有市人大

             代表和社会各界参加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多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预算的建议和意见应
             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各方反馈。
                  第八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建立预算审查监督知识培训制度,常委会应将预算审查监督知识列入市人大代表学习培
             训内容,市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预算审查监督知识培训。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
             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备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优做
             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责,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河北省政府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市内、市
             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
             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

             值的国有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764 ·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