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6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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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等自然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第二章  政府报告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
               安排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二)市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主
               要经济指标基本情况;

                   (三)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四)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责情况;
                   (五)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六)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及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实施情况;

                   (八)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九)国有资产的审计及整改情况;
                   (十)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就某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或者国有资产管
               理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报告。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重组、分立、
               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及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在市政府批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
               内,由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后
               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在文件生效之

               后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

                                                  第三章  人大监督制度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本变动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四)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六)主要经济指标考核与完成情况以及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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