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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六)开展工作评议或满意度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市政府安排审计部门
             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利用第三方
             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市

             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
             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就“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事项,应当是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
             重大问题和常委会重点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
             议,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议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常委会在行
             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专题询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实施方
             案通过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目的、议题、主要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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