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4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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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组织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机构。
四、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探索形成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后盾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格局,
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调动适格主体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五、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应杜绝选择性执法,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法定期限
内未予书面回复且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
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其他犯罪线
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公安机关办理。
七、人民检察院应坚持问题导向,在个案背后研究共性问题,查找行政机关管理制度漏洞,及时
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确实发挥人民检察院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八、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
或不作为的,应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
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
复。
九、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监督不当的,应当在书面回复中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详细阐明理
据,并积极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召
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以及群众代表参加。
十、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对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工作,行政机
关应积极配合。
被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
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裁判
规定的时限依法自觉履行。
十一、人民法院应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
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时效性。人民法院应选派专业知识精
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对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印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向相关人员了解案情等工作,人民法院应积极配
合。
十二、人民法院应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对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共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筛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线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
政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十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明确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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