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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整改情况报
告;
(三)分组审议结束后,当场由参加分组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投票,市人大财经委确定
四名委员作为监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财经工委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测评票的发放、收回和统计工
作;
(四)投票测评结果由市人大财经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在常委会全体
会议上宣读测评结果。
(五)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七、结果应用
测评结果“不满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半数的,责成市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整改情
况在4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工作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参照“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
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7〕45号)结合我市实
际,作出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以下简称“两类侵害行
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以及针对“两类侵害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
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
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
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坚守职能定位,遵
循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检察长负责制,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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