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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处理、落实。
                  三、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进行跟踪监
             督,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六个月

             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报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五、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时限;
                  (五)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
                  (三)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七、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其
             委托的副市长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市长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报告;
                  (二)选取部分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
             告。

                  八、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
             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稿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九、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市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
             宣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市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
             期限内再次报告。
                  十一、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提出撤职案。
                  十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审议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的内容外,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工作适用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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