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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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前 3 名)3 年
内不得申报创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
(一)形式审查。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和与指
南的相符性进行审查;
(二)答辩审查。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定位、目标、
思路、技术路线、团队管理、创新能力、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
评审意见;
(三)确定立项。创新中心办公室对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
见后确定立项。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通知,组织签订创新
中心办公室、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方任务书。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管理类型,组织专家进行
团队考核和项目验收。采用审阅资料、现场汇报、实地查看、专家质询、
同行评议等方式,根据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进行评估,突
出重大成果、人才培养、科技服务、社会影响等实绩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实施周期 3 年以下(含 3 年)的项目实行年度
报告和终期考核;实施周期 3 年以上的,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
终期考核。中期检查和终期考核采取现场汇报、会议评审、财务执行、资
金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 3 个月内向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申
请,若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结题的,应提前 3 个月提交申请。延期验收原则
上只能申请一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创新中心管理办公
室申请项目延期、变更或终止,并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
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完成后续相
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经核实后明确责任人
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退回剩余经费。
(一)市场、技术等外力因素发生重大变更时,造成原定目标任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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