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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与协同推广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鄂农科办〔2019〕1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与协同推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
               创新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有效推进湖北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现代农业高
               质量发展,省农科院受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部门委托,按照 2018

               年 12 月 13 日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与协同推广项目资金管理专题会议要求,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 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与推广资金由省财政统筹预算安排,由省农业农村厅委

               托省农科院联合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等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条        创新与推广资金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
               行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

               出。

                     第四条        省财政将创新与推广资金财政指标挂到省农科院本级国库支
               付系统,省农科院科技处根据农业农村厅与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省

               农科院等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协议书,经省农科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对

               省农科院计财处送达资金拨款通知:将项目资金分别拨付给华中农业大学、
               湖北大学等单位;将项目资金指标分配给省农科院具体承担执行项目任务

               的研究所,由具体实施项目的研究所申请使用,在院本级登记序时账。各
               研究所对协同单位的资金根据项目合同(协议)相关规定拨付到地市州相

               应的推广单位。各研究所实行专项核算,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工

               作。
                     第五条 各创新与推广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负责整个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与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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