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的相关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所党委、所行政应将接待业务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
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所纪委应加强对接待业务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严肃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参照的相关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出台相关规
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所办公
室和计财科反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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