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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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鄂农科植发〔2018〕34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所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方案》及农科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相

               关文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事业单位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因科研学术交流、科研业务洽谈等工作来

               访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待业务。公务接待依据《关于印发〈湖北
               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 号)、

               《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鄂
               财行发〔2015〕67 号)及《关于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补充通

               知》(鄂管发〔2016〕1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
               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

               单位、承办部门及经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

               算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陪同上级单位赴基层开展公务

               活动,应减少层层陪同人员。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
               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该按照差

               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
               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公务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

               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般情况下,公务餐内部掌握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 50 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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