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规章制度汇编
P. 285

晚餐每人每次 90 元(不含酒水)。

                     第七条        公务餐应该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

               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
               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不得饮酒。

                     第八条        严格规范同城公务活动接待行为。省直在汉单位同城公务,

               是指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
               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展

               的公务活动。超出同城范围的公务接待活动按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等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

               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安排盒饭、份饭或不超过 40 元/人
               标准的工作简餐。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同城工作简餐在审批时

               需提供公函。

                     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造成误餐确需提供盒饭的,报经本单
               位领导同意,进餐标准不得超过 40 元/人。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业务报销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
               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等)、事前审批单和事后清单。

               因突击性工作需要安排盒饭、份饭和工作餐的填写工作餐审批单,报销标

               准比照同城接待。
                     第十条        所办公室是接待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接待单位的接待业

               务工作的指导。

                     所计财科应加强对接待业务的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所纪委应加强对接待行为的监督执纪问责。

                     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控制,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

               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所纪委应经常性地会同所办公室、所计财科对接待业务进

               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接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情况;(2)接待标准执行情况;(3)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4)

               接待信息公开情况;(5)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所计财科每月末定期汇总所属各单位接待业务情况,报所
               纪委、所办公室备案,接待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预算。

                     第十三条          所纪委会同所办公室、所计财科按年度组织公开所级接待



                                                                                               — 277 —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