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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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本所经济业务均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不得借款。
第八条 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持正式有效的凭据,注明款项用
途、金额、支付渠道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经经手人、
各核算部门(团队)负责人及分管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销。分管所领导用
款由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九条 支出业务由各核算部门(团队)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所领
导或所长审批:支出 1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所领导审批,1 万-100 万元
的由分管财务所领导审核、所长审批;超过 100 万元的报经所长办公会集
体研究决定,由所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条 凡建设工程、大型维修项目、购置设备、大批原料采购、下
拨项目经费等必须订立经济合同或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及详细经费预算并交
计财科一份,依据合同或协议支出项目及金额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
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上项目经费到账时,所科管科将项目名称、经费总额、
人员组成名单等资料报计财科。计财科按规定的核算范围、用途进行建账。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获奖、论文奖励、立项奖励、发表文章奖励等奖
励办法按院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所按各核算单位到账经费总额的 15%计算额度,作为补偿
性支出弥补人员经费不足,其中: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管理费或间接费用按
项目预算执行,不足部分由各研究室非财政性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手机通讯费按所级领导每月 260 元、各核算单位负责人、
行政科室负责人每月 150 元、课题主持人每月 100 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贴,
不再报销手机通讯费(没有手机或不向所内公开手机号码、上班时间、出
差期间不开通手机的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劳务费、实习生生活补贴按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由各核算单位制表、当事人签字后报人事科审核后,计财科予以办理。专
家咨询费按财科教(2017)128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
法》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核算单位水电费按表计费,收费标准依据供电(水)部
门标准收费。大楼公共部分水电费及空调运行费、附属用房水电费实行分
摊办法,收费标准按供电(水)部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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