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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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员薪酬待遇遵循以岗定酬、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公积金等部分

               组成。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由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薪级工资
               和岗位工资的确定,根据聘用人员所在的岗位、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比照

               在职同类人员发放。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年终绩效三部分

               组成。

                     (1)基础性绩效:聘用人员所聘岗位(职称、职务)的基础性绩效
               参照在职在编人员当年基础性绩效标准,以 2000 元为基数,高于 2000 的

               部分平均分为 10 份,工龄每增长 1 年增加 1 份,最高不得高于在职在编
               同类人员水平。

                     (2)奖励性绩效:聘用人员奖励性绩效每半年发放 1 次,发放金额

               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核定。
                     (3)年终绩效:聘用人员年终绩效由用人部门根据四项人才科研绩

               效、成果转化等收益,结合聘用人员工作贡献、工作强度、综合表现给予

               一定奖励。
                     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不占聘用部门绩效工资总量和四项人才总量。

                     3.公积金:按照聘用人员学历将公积金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本科

               以下 200 元/月,本科 300 元/月,硕士及以上 400 元/月。
                     第二十一条            新入职的聘用人员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

               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不发放奖励性绩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薪级工资原则上每年调整 1 次。岗位工资根据

               聘用人员职称、职务竞聘变动情况,兑现相应薪酬待遇,薪酬变动由部门

               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公积金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每

               半年发放 1 次,七月份发放上半年绩效,次年元月份发放下半年绩效。年
               终绩效于次年元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聘用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年终绩效由聘用部门负

               责确定。上报所务会研究批准后,由人事科备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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