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累计计算单项科研项目经费得分之和。
七、技术转让
转让 1 项成果、专利(以签订合同书为准)并履行合同条款的,除按
本标准第六条争取科研项目经费计算得分外,另按每 10 万元转让费(到
账经费)增加 1 分,岗位贡献加权系数为:排名第一 1.0,排名第二 0.8,
排名第三 0.6,排名第四 0.4,排名第五 0.3,其他排名 0.2,排名顺序以合
同执行计划排序为准。
八、科技推广与科技服务
根据参加技术推广示范项目数、规模、技术咨询、培训人次及其完成
情况、社会影响等模糊评分,其分数不超过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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