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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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类型分为两种:一是人事代理人员与所签订
劳动合同书;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其他聘用人员。合同
中按照法律规定协商约定岗位职责、上岗培训、保密条款、福利待遇、知
识产权等相关事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 30 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
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
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须提
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
事科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不论是
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办理单位财物归还、工作移交手
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
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
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
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工作业绩、学历、资历等方面符合职称申报条件
的,可以参加院所职称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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