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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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二)工作职责。


                    本企业负责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以下简称《兑


             现方案》)。

                    企业的控股股东(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股东,下同)负责审核


             把关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细则》和《兑现方案》,其中《超


             额利润分享方案》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审批


             其子企业的《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并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备


             案。


                    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其《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由地方国资


             委负责审核把关。

                       三、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该方案一般以三年


             为一个周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确定


             激励对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实


             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等。


                    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时,应以公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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