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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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


             职工总数的 30%。


                    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兼职的,按其主要履职


             的岗位职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可参与本企业超额


             利润分享机制。合乎条件的仅可在一家企业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不在同期对同一对象开展


             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五、设定目标利润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应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目标利润


             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1.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


                    2.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企业设定目标利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


             归母净利润等指标。


                    确定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时一般应选取境内外可比的对标企业


             (以下简称对标组)。对标组选取依据、范围等情况应在《超额利润


             分享方案》中说明。


                       六、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相关环节操作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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