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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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1.当年出现亏损;


                    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


                    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务信息公允


             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

             面影响的情况;


                    5.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


                       八、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


             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


                    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


             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施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


             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附件:


                    1.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提纲)


                    2.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提纲)


                    3.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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