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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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


             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 50%。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


             担。


                    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


             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


             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

                    (二)退出条件。


                    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


             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


             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付相关安排予以支付。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


             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2.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责任;


                    5.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的


             情况。


                    (三)终止实施。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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