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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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


             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


             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


             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


             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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