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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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


             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


             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

             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


             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


             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

             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


             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


             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


             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


             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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